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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释义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因为虚假广告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首先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经营者,消费者也会向其要求赔偿。但有的情况下,消费者没有办法知道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因而没有办法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在这个时候,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有义务向其如实提供。如果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的,消费者即有权要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应当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广告设计者、广告制作者和广告代理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等大众传播媒介,以及利用自有或者自制音像制品、图书、橱窗、灯箱、场地(馆)等广告发布媒介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关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虚假广告中的民事责任,《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虚假广告涉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区分一般的虚假广告和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来确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只要设计、制作、发布了虚假广告,就应当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一旦广告虚假,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会造成很大危害。因此,对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在监管上应当更加严格,也应当规定更重的民事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加大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虚假广告的成本,能够促使其在利害权衡下更加自律、严格把关,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虚假广告的发布,对于遏制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非常有利。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是否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还赋予了消费者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的权利。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广告主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这是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规定的行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请求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予以惩处的权利,目的在于:一方面使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及时发现和制止虚假广告,防止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实际的或者更大的损害;另一方面有利于消费者行使对商品和服务,以及行政机关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因此,作为消费者,不论是否实际受到损害,都有权请求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者予以惩处。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则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请求,对广告经营者所发布的广告进行调查、认定,对属于虚假广告的,应坚决予以惩处,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广告,是指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其他宣传方式是指经营者运用广告以外的各种形式传播一定的观念,使社会公众知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比如经营者面对面地给消费者介绍商品质量、性能、用途、生产者或产地等。广告和其他宣传方式传递的信息应该客观、真实。但现实中,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宣传日益泛滥,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基于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宣传可能带来的一系列恶果,《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刑法》等法律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规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作为广告主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主体,是广告活动和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意向的发出者,对于广告和其他宣传中所宣传商品或者服务掌握完全信息,也是最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真实性能、最有能力判断一个广告和其他宣传内容是否虚假的责任主体。在通常情况下,广告或者其他宣传中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基本信息是由经营者提供的,广告和其他宣传的内容最终也由经营者决定,经营者对广告和其他宣传活动具有绝对的操纵权和决策权。任何商业广告和其他宣传活动都少不了经营者这一特定主体,经营者已成为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民事责任首要的也是应当承担责任最重的责任主体。因此,《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也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即消费者只要因为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受到损害,就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
    如何理解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全面信息义务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作了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信息不对称是在消费生活中产生消费者受侵害的常见原因之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选择和判断多依赖于经营者所提供的信息,如果经营者不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一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二是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相对于消费者知情权对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全面信息义务作了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该内容由 王远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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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3:5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