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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材料
释义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证明材料中没有记载提取申请人姓名的须再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取得外国人永久居住证的以外国人永久居住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
    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须出具提取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提取相关证明材料。
    一、购房提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购买自有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济南市房地产信息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或全款济南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二)异地购买自有住房的,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和购房协议或房改分配表。
    (四)购买拆迁安置自有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拆迁产权调换协议或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补偿结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镇级及以上规划部门批准建造、翻建的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或工程预算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大修自有住房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房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需要大修的鉴定报告及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或工程预算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列入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由居民个人承担的费用,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职工应提供交费凭证和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贷款首次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中记有该笔贷款查询结果、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满一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贷款再次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还款满一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凭证或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职工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提供材料;职工偿还组合贷款提取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提供材料。
    职工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购房贷款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贷款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或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正式退休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批准其退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1-4级)原件及复印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无本市自有住房,且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原件(家庭成员无收入的需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的有关证明)、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证明、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调离本市并已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调令、接受函原件及复印件,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也可采取账户异地转移方式将账户存储余额转入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的方式办理。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费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物业服务费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
    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失业证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并离开本市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本人的社保转移单或社保参保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的,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复印件,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产继承证明;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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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1: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