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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西安市公积金提取新规
释义
    西安市公积金提取流程如下:
    1、职工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经单位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预留印鉴;
    2、职工应当持审批表及有关证明资料到公积金核心办理提取审批手续,公积金核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3、准予提取的,职工应当持审批表以及本单位出具的转账凭证,到公积金核心办理转账手续;
    4、职工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委托它人办理的,受委托人应当提供委托手续,以及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5、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本人及被提取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以及被提取人书面同意材料。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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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1:2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