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规定,如新兵因身体原因或政治条件不符合征集条件的,会被退回处理。 法律依据:《征兵工作条例》第五十二条 自新兵起运之日起45天为检疫复查期。检疫复查期内,新兵因身体原因不适宜服现役,或者政治条件不符合征集条件的,作退回处理。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作退回处理的,须经军队医院检查证明,报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退回到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作退回处理的,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应当事先与原征集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联系查实,确属不合格的,由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查,经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退回到原征集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