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起外号,情节恶劣的,侵犯姓名权和名誉权。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