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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释义
    我国现行税制中,针对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的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
    鉴于增值税应税业务占软件企业经营业务主体地位,我们可以通过对现行增值税制和软件企业自身特点的分析,看采取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与国外的增值税制相比较,我国的增值税具有几个显著的特点:首先,它是一种生产型的增值税,允许抵扣原材料采购所支付的进项税额,而消费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和原材料中相应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其次,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实行购进扣税法,并且要求企业持有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后,采用多环节、多次征收的办法,即在每个有增值的流转环节均须征税。
    具体到软件企业,这样的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就存在着不合理性。第一,软件产品本身所包含的直接材料成本较低,软件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多集中在技术开发方面,根据增值税制的特点,软件企业相当一部分资产费用性质的支出无法记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第二,软件企业最宝贵的资产是人才,软件产品开发过程中直接人工的投入在产品成本中占很重要的部分,但这部分无法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第三,软件产品开发周期长,附加值高,某些复杂的大型软件产品需按项目的完工程度确认收入。
    高附加值的产品会造成一定时期的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偏高,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以及和相应进项税额配比的情况对软件企业实际税负会有较大影响。第四,软件企业间存在大量分工协作的现象,对软件企业来说,其产生增值的流转环节与其他制造型工业企业有较大差异。对于以外包方式合作开发的软件产品,在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的情况下,受托方要就其实际收入的全额缴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这不利于推进专业化、协作化的软件产业导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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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3:3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