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诉人是否可以在审理过程中随意增加罪名? |
释义 | 法律分析:公诉人应在起诉书中明确罪名,但在审理过程中增加罪名的情况也是存在的。但是,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公诉人应当在起诉书中明确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和事实。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辩护人、被告人和诉讼代表可以就新增罪名进行质证、辩论、举证和辩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百零八条规定,涉及新罪名的事实,可以适用调取证据、举证、辩论、质证等程序进行查证。 因此,公诉人可以在审理过程中增加罪名,但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程序要求,同时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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