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认定,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纳税人。该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纳税人证明是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主要用于让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各项的证明。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小企业,只要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具体条件为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单独建账核算并有专职财会人员,能按规定提供应税货物、劳务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资料。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亦应基本具备上述条件。 综上所述,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计算,并提供准确的税务数据。增值税纳税人的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法律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