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宁波高温补贴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一、哪几个月可获得高温补贴?怎么发放,发多少? 高温补贴又叫高温津贴。 2012年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具体的高温津贴制度。 《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高温津贴标准也因地而异,具体由各省根据实际确定。 二、那么浙江省的高温津贴标准是多少呢? 根据浙江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发文的《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14年6月1日起,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 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也就是说,浙江省的高温津贴是“按月发放”模式,不管6月到9月这四个月内高温天数有几天,都要发放高温津贴。 三、高温补贴可以用冷饮、夏季用品等代替吗?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显然,该《办法》已经明确指出,防暑降温饮料和高温津贴不能互相替代,用人单位不仅要为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还要给他们提供足够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四、试用期内有没有高温补贴?什么情况下要停止作业? 只要是符合《办法》规定的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都应当享有高温津贴,试用期也不例外。 我国目前高温天是否停工主要以气温来进行区分,这点在《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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