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肇事逃逸物证的种类包括哪些 |
释义 | 交通肇事逃逸物证的种类包括:1.车辆轮胎痕迹,现场道路上遗留的刹车制动拖痕;2.碰撞、擦划痕迹;3.整体分离痕迹;4.玻璃碎片,各种车辆的灯罩、后视镜等;5.血迹和人体组织;6.其他微量物证。 一、怎样处理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的处理步骤为:1、发生交通事故后,迅速向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2、对现场的范围、车辆行驶轨迹、制动痕迹、其他物品形成的痕迹、散落物等进行保护;3、发现伤员,迅速拨打急救电话120,并对伤员实施救助;4、交警到现场后,当事人应当如实向交警部门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以便交警做出事故认定。 二、书证是否实物证据 书证是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叫实物证据,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常见的书证包括合同书、各种各样的公、私文书、会计凭证、租赁契约、结婚证、房产证、商标、信件、电报、牌号、车船票、各种运输单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三、什么是物证,物证包括哪些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痕迹。其特点是以物品的外部特征、物质属性以及它所处的位置,来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实。物证包括以下八类: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4.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5.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6.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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