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师丧失教师资格的定义及相关规定 |
释义 |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失去教师资格的情况包括:故意犯罪并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中国公民只有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规定的学历或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经过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合格,方可获得教师资格,且资格等级由补贴级别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法律分析 丧失教师资格的情形: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处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分别由补贴级别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拓展延伸 教师资格丧失的法律程序和申诉途径 教师资格丧失的法律程序和申诉途径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教师可能面临失去教师资格的情况,而相关的法律程序和申诉途径则规定了在此过程中所需遵循的程序和可行的申诉途径。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教师资格丧失的程序可能包括对教师进行调查、听证、评估等程序,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决定的过程。同时,教师在丧失教师资格后,也有权利通过申诉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申请复职或者争取教师资格恢复。申诉途径可能包括向教育部门或相关教育机构提交申诉材料,并接受审查和评估。教师资格丧失的法律程序和申诉途径旨在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教育行业的专业素质和教学质量的提升。 结语 教师资格丧失涉及到一系列法律程序和申诉途径,旨在保障教师的权益和维护教育行业的专业素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教师资格丧失的程序通常包括调查、听证和评估等环节,以确保公正和透明。同时,教师在丧失资格后也享有申诉的权利,可以向教育部门或相关机构提交申诉材料,接受审查和评估。这一制度的存在有助于提高教育行业的教学质量,保障教师的专业能力和道德品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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