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涉外合同的通知方式变更应当遵守国际私法原则,否则可能造成违约风险。在变更通知方式时,应当注重合同的条款约定以及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就合同中产生的争议选择仲裁机构或者仲裁方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由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民商事法庭设立法》第十三条:国际民商事法庭的管辖范围,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确定。 3.《国际私法通则》第九条: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达成协议,规定适用一国或多国法律。 4.《国际私法通则》第十二条:当事人在协议中规定合同法律适用的选择,应当符合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5.《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三条:通知的送达方式应当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通知应当采用与通讯方式相适应的方式,以便使对方能够及时知道通知内容。 6.《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九条: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协议,选择适用本公约或者排除本公约的适用。 综上所述,涉外合同中通知方式的变更应当遵守国际私法原则,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