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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城镇职工退休办理过程?
释义
    一、职工持身份证、户口本、职工档案托管手册(蓝本)到一楼退休社会化服务窗口登记并且领取办理卡。
    二、持手册(蓝本)及办理卡到一楼阅档案取档案。
    三、档案送回退休社会化服务窗口初审并填写一式四份退休表。
    四、持一式四份的退休表及职工工龄确定表的复印件到大东区养老保险分中心“个体科”打印《在职转退休职工个人帐户确认表》。
    五、将一式四份退休表、在职转退休职工个人帐号确认表、1寸照片1张、户口本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档案托管手册及3元钱,于退休当月28日之前,送回劳动大厦一楼代办养老保险窗口,并在退休表上签名按手印。
    六、到一楼代办养老保险窗口取退休审批手续,并携带职工档案托管手册到档案托管窗口办理取档手续,再到阅档室提取档案。
    七、持退休审批手册续到大东区养老保险公司核定养老金。
    八、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医疗保险。
    九、再将档案送回大东区劳动局退休人员档案管理部门存档。正常退休办理过程[篇2]
    一、服务内容:
    1、正常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条件审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含个体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缴费年限满15年,申请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城镇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含病退休、退职)条件审核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含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个体身份参保人员)达到提前退休条件,申请办理提前退休(职)。
    二、申报材料:
    1、正常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条件审批
    (1)个人档案材料;
    (2)可以享受增发养老金(如民族地区待遇、知识分子待遇、独生子女待遇等)条件的原始依据;
    (3)享受知识分子待遇需要同时提供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文件)原件;
    (4)享受独生子女待遇需要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原件遗失的必须由原发证单位出具有效证明或原发证存根并鉴);
    (5)本人身份证原件。
    2、城镇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含病退休、职)条件审核:
    (1)个人档案材料;
    (2)可以享受增发养老金(如民族地区待遇、知识分子待遇、独生子女待遇等)条件的原始依据;
    (3)享受知识分子待遇需要同时提供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文件)原件;
    (4)享受独生子女待遇需要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原件遗失的必须由原发证单位出具有效证明或原发证存根并鉴;
    (5)本人身份证原件。
    三、办理程序:
    1、正常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条件审批
    (1)单位和申请退休的职工本人按要求如实填写《退休审批表》并公示(个体参保人员如实填写《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申报表》);
    (2)单位按规章程序提供职工档案和相关资料报市社保局养老保险科审核(单位和个人按规章提交的有关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当即办结,如大企业集中办理退休的在当月办理完结);
    (3)填写《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
    (4)养老保险科审批完成后,当日核定其基本养老金(如大企业集中办理退休的在当月完成待遇核定)。
    2、城镇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含病退休、职)条件审核:
    (1)单位和申请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本人按要求如实填写《退休审批表》、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公示;
    (2)单位按规章程序提供职工档案和相关资料报市社保局养老保险科审批(单位和个人按规章提交的有关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当即办结,如大企业集中办理退休的在当月办理完结);
    (3)填写《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
    (4)市社保局审核同意后交市劳动保障局行政审批处审批;
    (5)市劳动保障局行政审批处审批后,返回市社保局养老保险科办理核定基本养老金。
    四、工作时限:
    1、正常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条件审批,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2、城镇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含病退休、职)条件审核,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章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章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章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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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0:2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