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
释义 | 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者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者可处以拘役或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处以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包括未经许可经营专营物品、买卖许可证、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律分析 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拓展延伸 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刑事责任:法律界的争议与立法建议 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刑事责任一直是法律界争议的焦点。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应该对这些行为严格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也有人主张对其进行轻罚或行政处罚,以避免刑罚过重导致经济活动受阻。在立法建议方面,一些专家建议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囤积居奇和哄抬物价的行为标准和刑事责任,以便司法机关能够依法审判和惩处违法者。此外,还有人主张加强市场监管和价格调控,通过加强执法力度和完善监管机制,有效遏制囤积居奇和哄抬物价行为的发生。综上所述,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刑事责任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寻求合理的法律解决方案。 结语 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刑事责任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寻求合理的法律解决方案。一方面,严格追究刑事责任能够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应避免刑罚过重导致经济活动受阻。建议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囤积居奇和哄抬物价的行为标准和刑事责任,并加强市场监管和价格调控,以有效遏制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通过综合措施,实现法律的公正与经济的稳定发展。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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