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提高长江经济带城市供水安全保障率,增强应急供水保障能力,实现长江经济带沿江地区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为建设长江绿色生态廊道提供支撑。 以用水总量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红线为约束,以保障长江经济带供水安全为目标,以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成果为基础,提出沿江取水口、排污口设置水域合理分区,根据分区成果,调整和整治现状设置不合理的取水口和排污口,并指导今后取水口、排污口设置合理布局。 以提高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和应急供水能力为目标,重点针对突发水污染事故提出城市应急水源布局方案。 以实现长江经济带沿江地区的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为目标,以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体制和机制为基础,完善取水口、排污口和饮用水源管理制度,加强监控体系建设,提升监督执法能力和流域综合管理能力,为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水安全保障提供有力的支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