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爆炸等罪并列规定在相同法条中,并且规定的相同的法定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 1、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3、客体是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使用危险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的行为。 从司法实践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 1、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综上所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犯罪形态上则属于具体危险犯,它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相当的,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