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风险提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