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福利院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当事人与被告福利院之间如果没有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但是在当事人按照约定,交纳了相关费用后,双方之间就形成了实践性的口头服务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父母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不受他人的干涉。在其作为福利院的服务对象,进入福利院后,在获得生活上照顾的同时,应当遵守福利院的有关规定,出入福利院,应当征得福利院的同意。但其在未取得福利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福利院,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福利院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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