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疑罪从无原则3大原则? |
释义 | 疑罪从无的三大原则为: 1、疑罪出现刑事证明不能证实的状况。被告人是否犯罪,没有合法合理的证据支撑,全案没有充分的证据,无法证明; 2、疑罪必须依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是否犯罪,此时应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 3、被告人不承担疑罪的证明责任。法律主张人生而无罪,所以被告人不需要提供自己无罪的证明,而是由追诉侦查机关提供被告人犯罪的证明。 检察院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情形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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