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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运人有哪些运输义务
释义
    《民法典》对公共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和赔偿责任进行了规定。承运人需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同时,承运人应按照约定的或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如果承运人违反规定,乘客或托运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承运人对托运货物毁损、灭失和责任承担,以及乘客坐车受伤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司机方或第三人赔偿。
    法律分析
    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二、承运人什么情况下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对托运货物毁损、灭失和责任承担,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货物发生了毁损。所谓毁损,是指托运人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交给承运人托运人货物,在运达目的地时,已经受到了损坏,造成了货物价值的减少。
    (2)货物已经灭失。所谓灭失,是指托运人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交给承运人托运的货物,在到达目的地时,承运人已经无法将托运货物交付给收货人。货物灭失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货物在物质意义上的灭失,如玻璃制品被打碎;二是货物在法律意义上的灭失,如货物已经被盗走,在此种情况下,货物本身还存在,但承运人已经无法交付给收货人。
    《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三、乘客坐车受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乘客坐车受伤,往往是因为司机的原因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如公交车司机急刹车、第三人撞车等等。
    这时,乘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司机方赔偿,或要求第三人赔偿,但实践中,要是损伤严重或由司机原因导致损伤的,乘客往往都会要求司机方赔偿。
    乘客与司机方是存在客运合同的,不管乘客是付费上车,还是司机方自愿免费让乘客上车,自乘客上车后,司机方就需要在运输途中保障乘客的安全,将乘客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
    如果在此途中乘客受伤的,司机方就需要违约,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过错大小赔偿乘客的损失。
    例如,一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因急刹车而受伤,一旅客因制止扒窃行为被歹徒刺伤等,在这些情况下司机方都须承担责任。
    一般来说,是私家车的,由车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公车”的,由所属的公司或工作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了,并非说乘客在乘车途中受伤的,司机方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要是乘客受伤,是因为以下两种原因造成的:
    (1)损害是因为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
    (2)损害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拓展延伸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是旅客本人的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同时,旅客的人身伤亡由承运人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有着相应的义务。如果承运人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导致旅客人身伤亡,那么承运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旅客本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自身受伤,那么承运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此外,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承运人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承运人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因此,可以看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有着相应的义务,需要尽到相应的责任,确保旅客的安全运输。
    结语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同时,承运人应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对于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包括货物毁损和灭失,以及货物在物质或法律意义上的灭失。在乘客坐车受伤的情况下,乘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司机或第三人赔偿,但实践中往往要求司机方赔偿。同时,司机方需在运输途中保障乘客的安全,将乘客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由几个航空承运人办理的连续运输,接受旅客、行李或者货物的每一个承运人应当受本法规定的约束,并就其根据合同办理的运输区段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
    对前款规定的连续运输,除合同明文约定第一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外,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只能对发生事故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旅客或者托运人有权对第一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或者收货人有权对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可以对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上述承运人应当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二十三条 托运人应当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文件,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前完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手续;因没有此种资料、文件,或者此种资料、文件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除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外,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承担责任。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承运人没有对前款规定的资料或者文件进行检查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四节 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实际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范围内的作为和不作为,关系到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的,应当视为缔约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
    缔约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缔约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范围内的作为和不作为,关系到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的,应当视为实际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但是,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责任不因此种作为或者不作为而超过法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任何有关缔约承运人承担本章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本章赋予的权利的特别协议,或者任何有关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所作的在目的地点交付时利益的特别声明,除经实际承运人同意外,均不得影响实际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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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8:5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