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要约收购分为三个操作阶段:预受要约申报、要约收购生效、余-股收购。 一、预受要约申报 1、收购方刊登《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2、流通股东有权在要约收购期内进行如下操作: ①正常买卖交易;被收购公司不停牌,可以正常转托管 ②对所持股份进行预受要约申报,申报确认后不能卖出 ③预受要约申报确认后如须卖出,应解除预受要约后再卖出 3、只要没有成功申报要约收购,可以正常转出 二、要约收购生效 1、如果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成立(预受要约数量达到一定比例),则被收购的股票将不再满足上市条件,公司将履行股票终止上市的有关程序;如果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无法满足,则原预受申报不再有效,股东预受要约申报的股份将自动解除临时保管,可进行正常交易。 2、被收购股票终止上市后,未接受要约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股票将无法在深证交所交易,该等股票的流动性及交易的便利性较之以前将大为降低。 3、在等待期间,即股票不再挂牌交易,还没有开始余-股要约收购,停止办理正常转出申请。 4、要约已经生效,被收购股票停牌。开始余-股收购。 三、余-股收购 1、开始日是在证券发布终止上市公告的次一交易日。 2、申请方式与之前要约收购方式一样。①对所持股份进行预受要约申报;②申报当日对预受要约申请、撤回预受要约申请进行撤销; 3、以一个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2005年12月并入2006年1月作为一个结算周期) 4、每一结算周期分为两个期间:从该月第一个交易日至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前(不含该日)为该结算周期的可接受余-股出售申报期间,该期间不进行申报出售余-股的资金结算;最后三个交易日为该结算周期的登记结算期间,该期间停止接受余-股出售申报。 5、每一结算周期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公司完成该结算周期已申报出售余-股的资金结算、证券支付以及登记过户手续。 6、在余-股要约申购期间,可以正常转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