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情况有 |
释义 | 以下情况不适用 1、人身保险 2、定值保险 3、重置价值保险 4、施救费用的赔偿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之后,对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损害,可以获得充分的补偿。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赔偿金额应公平合理,合法合情,并经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②损失价值的估计,应以发生危险事故的当时当地市价估计为准则。 ③当损失价值无法估计,或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岐时,可以采用恢复原状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 ④保险标的物多于一项时,应逐项分开计算,各项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⑤除定值保险外,应按危险事故发生时实际损失价值为准则,并以保险金额为限,以防道德危险的发生。 ⑥严格核对保险单的时效、财产存放地点、保险项目、被保险人,并分析出险的真正原因,努力做到该赔则赔,不该赔则绝不赔。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人身保险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身保险是劳动者在遇有不幸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扶养人死亡时得到物质保证的形式之一。 2、国家统一使用的人身保险基金,是靠投保人的按期缴款建立的。人身保险也是组织居民储蓄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投保人达到保险契约所定的年龄时,国家给他一定金额的款项等等。人身保险按照保险形式,可以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按照人身发生危险的性质,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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