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概述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纪律合同中纪律人的权利,包括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的权利,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以及在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时享有留置权。行纪人在销售或购买市场定价商品时,除非委托人有相反意思,可以自行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并仍有权请求报酬。委托人应当支付行纪人相应的报酬,逾期不支付时行纪人有留置权,除非另有约定。 法律分析 在纪律合同中,纪律人有以下的权利: 1、除委托人不同意外,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的权利; 2、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权利; 3、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有留置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行纪人销售或者购买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意思外,行纪人本人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的,仍可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第九百五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拓展延伸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与责任分析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作为合同的一方,享有特定的权利与承担相应的责任。行纪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合同约定的行纪任务,获得合理的报酬,要求合同另一方提供必要的协助等。同时,行纪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保持合同机密性,按时履行合同义务,遵守行纪规范等。行纪人的权利与责任之间存在紧密的关系,权利的行使应当在责任的约束下进行,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双方的利益平衡。因此,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与责任需要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平衡。 结语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享有特定权利,如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的权利,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权利以及留置权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纪人在销售或购买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并可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同时,委托人应向行纪人支付相应报酬,逾期不支付时行纪人享有留置权。行纪人的权利与责任密切相关,需在责任约束下行使,以确保合同有效履行和双方利益平衡。因此,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权利与责任应全面分析和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六条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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