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人员构成 (一)消费者 (二)经营者 (三)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 (四)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 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 二。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 (二)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 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 织、政府主管部门推荐。 (三)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规定听证会参加人条件。 法律依据 《听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执法听证行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行政执法听证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举行听证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及时和便民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除涉及国家涉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局法规科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会的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名称或者姓名; (二)听证的主要事项; (三)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行政执法听证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代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