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生效期限的起始点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承诺的发出方式和期限起点计算方式不同,以及承诺逾期的影响和承诺迟延与迟到的区别。承诺逾期的承诺在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情况下,该承诺有效;而承诺的迟延是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法律分析 发出承诺的方式和期限起点计算方式不同。如果是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如果是要约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从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如果信件未载明日期的,从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一、承诺逾期的影响 迟到承诺即逾期承诺,是指承诺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要约所规定的时间,或者要约未规定有效期,已超过了合理的时间。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二、承诺迟延与迟到有哪些区别? 承诺的迟延与迟到的区别主要是是否在承诺期内做出。承诺的迟延是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承诺的迟到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拓展延伸 要约条款具有法律效应吗 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只有在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的时候,才能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作出承诺,则要约失去效力。 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如规定本要约有效期限为10天,或规定本要约于某年某月某日前答复有效),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项内容: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 结语 承诺的方式和期限起点计算方式不同,但承诺的有效期均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承诺逾期的影响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迟到承诺即逾期承诺,要约人应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否则该承诺有效;二是承诺迟延与迟到,前者是指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应视为新要约,后者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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