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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首和坦白的含义和区别
释义
    自首与坦白在犯罪行为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但也有明显区别。自首是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而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自首反映的人身危险性较轻,且从宽处罚程度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自首者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坦白者可从轻处罚,避免严重后果者可减轻处罚。现在也指主动承认错误的行为。
    法律分析
    准确区分自乎与坦白的界限,是正确认定自首不可回避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主要是如何界定坦白和如何把握坦白的特征。关于何为坦白?我国刑法学界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自己如实交代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据此,自首与坦白存在着某些相同之处:
    (1)两者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两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是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两者的犯罪人都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两者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但是,自首与坦白与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首先,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而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其次,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重。最后,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而坦白只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现也指主动如实的承认自己的错误。
    结语
    准确界定自首与坦白的界限是确定自首不可回避的关键。坦白的特征主要在于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审查和裁判。自首与坦白在某些方面相似,如都基于实施了犯罪行为、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以及从宽处罚。然而,自首是自动投案后主动如实交代,而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此外,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而坦白只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对自首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坦白也指主动如实承认错误。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二百零九条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总则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附则第三百八十八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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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6:2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