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新在建工程、预购商品房抵押 |
释义 | 【解除在建工程抵押】最新在建工程、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实施细则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第5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在建工程、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实施细则。 一、在建工程抵押备案 (一)申请在建工程抵押备案,须符合以下规定: 1.工程建设已符合预售条件,但未作预售; 2.抵押权人必须是金融机构; 3.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4.抵押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核定的面积; 5.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年限; 6.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兴建的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二)申请在建工程抵押备案,抵押当事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 章规定的条款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三)申请在建工程抵押备案,应提交以下文件: 1.抵押备案申请表; 2.抵押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核准的建筑平面图;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7.预售商品房许可证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已符合预售条件的证明; 8.公安门牌编定证明; 9.建筑面积计量答复书; 10.房地产权查册表; 11.抵押人属国有企业的,须有经资产办或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审核的同意书; 属集体所有的,须有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书; 属合资、合作、外资企业,和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须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书,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备案,操作程序如下: 1.受理备案申请; 2.审核文件资料; 3.将有关资料录入备案数据库; 4.在抵押合同上加盖在建工程抵押备案专用章; 5.抵押人已取得预售商品房许可证的,在许可证备注栏上记载在建工程抵押情况; 6.将有关文件资料退回申请人(保留申请表、查册表、委托书、抵押同意书或决议书; 属初始备案的还须保留预售商品房许可证复印件、公安门牌编定证明复印件及建筑面积计量答复书复印件); 7.打印备案程序册。 (五)办结在建工程抵押备案时限:3个工作日内。 二、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 (一)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须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规定; 2.抵押权人必须是金融机构; 3.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4.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 地使用年限; 5.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 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二)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应提交以下文件 1.抵押备案申请表; 2.预购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代 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已办理预购(售)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5.房地产权查册表。 (三)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操作程序如下: 1.受理备案申请; 2.审核文件资料; 3.将有关资料录入备案数据库; 4.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抵押合同上加盖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专用章; 5.将有关文件资料退回申请人(保留申请表、查册表、委托书); 6.打印备案程序册。 (四)办结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时限:2个工作日内。 三、注销备案 (一)抵押关系终止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备案手续。 (二)申请注销备案,须提交以下文件: 1.注销申请表; 2.已备案的抵押合同; 3.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的文件; 4.属预购商品房的还须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注销备案,操作程序如下: 1.受理注销备案申请; 2.审核文件资料; 3.在备案数据库作注销备案记录; 4.在抵押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加盖在建工程或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注销专用章; 5.将有关文件资料退回申请人; 6.在备案程序册作注销备案记录。 (四)注销备案,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 四、变更备案 (一)经备案的抵押合同需要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申请变更备案,须提交以下文件: 1.变更备案申请表; 2.已备案的抵押合同;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补充合同); 4.属预购商品房的须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变更备案,操作程序如下: 1.受理变更备案申请; 2.审核文件资料; 3.在备案数据库作变更备案记录; 4.在抵押合同(补充合同)上加盖在建工程或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专用章; 5.在原抵押合同上加注"本合同于xx年xx月xx日变更"; 6.将有关文件资料退回申请人; 7.在原备案程序册上作何时变更备案的记录; 8.打印新的备案程序册。 (四)办结变更备案时限:2个工作日内。 五、转他项权登记 以在建工程、预购商品房抵押,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应转办他项权登记。 (一)原抵押合同不变的,在受理权属、权利登记的同时,在已备案的抵押合同上加注 "xx年xx月xx日申请他项权登quot;后,留一份附档,其余退回申请人。 (二)原抵押合同变更的,受理权属、权利登记时,在已备案的抵押合同上加注"本合 同于xx年xx月xx日变更",并将已变更的抵押合同附档。 在受理他项权登记后,应记录房屋地址,并移交负责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的工作人员完善注销手续。 六、其他 (一)非商品房项目的在建工程抵押,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备案。 (二)抵押合同自抵押备案之日起生效。 (三)本实施细则从2002年7月10日开始试行;从试行之日起,《关于期房抵押备案问 题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 1.《江门市在建工程、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申请表》; 2.《江门市在建工程、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注销申请表》; 3. 江门市在建工程抵押备案专用章、江门市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专用章、江门市在建工程抵押备案注销专用章、江门市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注销专用章。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