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厂商名称权 |
释义 | 厂商名称权或商号权,是企业对自己使用或注册的营业区别标志依法享有的专利权。该项权利的法律意义是:在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名称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使用,以避免发生混同;在他人非法侵权而造成损失时,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将厂商名称纳入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厂商名称权具有知识产权的某种共同特性,例如客体的非物质性,权利的专有性,地域性等。但是,与专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相比较而言,该项权利还具有自身的显著 一、厂商名称权的特点 1、对的排他效力。厂商名称权虽为工业产权之一种,具有绝对性的特点,但仅在其有效登记的范围内有排他效力,即只有在其所属的同一行政区域,同一行业内享有排他性的专有权。较之专利权,商标权在同一国范围内效力,厂商名称权是一种相对的绝对权。 2、无期限的存续效力。厂商名称权具有一般人格权的某种属性,即无法定的保护期限,厂商名称与企业共存亡,只要企业存在,其厂商名称权就得以继续存在。 二、名称权的相关内容 名称权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名称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名称也称为字号,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作为民事主体特定化的标志,须向登记主管部门登记,经核定批准后方可使用。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对已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专用权,法律严禁以冒用、玷污等手段侵犯他人名称权,对于干涉、假冒、盗用他人名称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请求消除侵害,如因此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经济损失。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可依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名称变更手续,也可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其法律特征是: (1)从主体看,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都可以享有名称权。个体工商户的字名称权号类似于从事个体工商业活动的公民所使用的别名或代号,而个人合伙的字号则类似于从事共同经营的两个以上的公民所共同使用的一个别名。 (2)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可以依法转让。这是它与公民姓名权的显著区别,也是人身权不可转让原则的一个例外。 (3)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取得名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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