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职工跨省流动时:其基金转移额为1997年底前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及1998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2)职工在省内流动时:不转移基金,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提供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单。 (3)职工由企业转入事业单位时:属于跨市内四区和其他县市区间流动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其全部个人帐户储存额。属于在市内四区和本县市区内流动人员,只转移2001年7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储存额,2001年6月30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转移,但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合并计算,并由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记录,统一管理。 (4)已失业并办理随军的军人配偶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基金转移额为1997年底前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及1998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