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裁终局制度为什么还能上诉 |
释义 | 法律分析: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经仲裁审理和裁决即告终结,该裁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仲裁裁决并不是不受任何制约的,司法对仲裁进行必要的监督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仲裁司法监督指的是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审查”和“控制”作用,也就是说,仲裁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自在物”,它在一定程度上还要受到法院的约束。 在我国目前的仲裁司法监督主要包括: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相应的,仲裁法和民诉法也赋予仲裁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利。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以裁定作出。因此,会出现您所说的法院裁定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