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整体补贴退坡,其中在 300km 续航以下的车型不再有补贴;2、建立价格门槛,新能源乘用车补贴前售价须在 30 万元以下(含30万元);3、鼓励“换电”,拥有“换电模式”的车辆不受价格门槛的限制;4、申报数量要求,车企若申报补贴,单次申报清算车辆数量应达到 10000 辆;5、使用者要求,非私人用户(营运车辆)不可拿足额补贴(70%); 法律依据: 《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 第九条补助标准根据动力电池组能量确定。对满足支持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3000元/千瓦时给予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助5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助6万元/辆。 第十条财政补助采取退坡机制。试点期内(2010-2012年),每家企业销售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纯电动乘用车分别达到5万辆的规模后,中央财政将适当降低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中央财政根据试点城市私人购买数量和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采用电池租赁方式的企业,补助数量按其服务的新能源汽车数量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