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设工程招标业绩的设定规定如下: 1、提倡对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方式招标,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只允许设置一项符合工程项目规模要求的施工总承包资质; 2、采用专业承包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并根据该工程项目专业特点,合理划分专业工程标段,一个标段原则上只能提出一项专业承包资质要求。确因工程专业需要可增加设置一项与工程相关的主要专业承包资质,最多不得超过二项专业承包资质,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