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东佛山高温补贴标准2023年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广东佛山高温补贴标准及自救措施。广东发放高温补贴时间为6-10月,每人每月150元或按天数折算6.9元。从事露天岗位或无法降温到33℃以下的单位可享受补贴。高温天气指35℃以上,40℃需停止室外作业,37℃以下单位限制作业时间和加班。中暑时应停下休息、补充水分、解暑药物,并及时就医。劳动者可获得750元高温补贴,需注意身体健康及自救。 法律分析 一、广东佛山高温补贴标准 广东发放时间:6月至10月期间。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按每人每天6.9元计算。 判断是否属高温补贴发放对象有两个标准,符合其一即算。分别是: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前者一般包括建筑工人、交警巡警、环卫工人、户外线路检测人员、仓库搬运工等;后者一般炼钢工人、机械铸造工人等,具体需要看工作场所的温度。像一些工厂的铁皮厂房,里面若温度超过33℃,也应发放高温补贴。 二、什么是高温天气? 1、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台主管部分所属气象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 2、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一下时,各单位安排员工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且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 4、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不含37℃)以下时,各单位应采取轮换作业制,缩短员工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作业员工加班。 三、中暑后如何自救? 如果在高温作业时赶到头晕、恶心、心慌等,很可能已经中暑,应该及时辨别并做好相应的自救准备。 1、立即停下手中的事情、找个阴凉的地方坐下休息。 2、及时补充水分,但不要大口猛喝,应小口慢引,以防加重心脏负担。 3、解开领口扣子、领带、皮带等一些配饰,保持身体周围通风。 4、涂抹或饮用解暑药物。 5、如休息后症状不减反增,应及时拨打电话就医。 发放时间从6-10月五个月。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夏季一共可以领取到750元的高温补贴。在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很容易受到威胁,在平时高温环境下工作过程中,如果劳动者觉得身体有不适的症状,应停下工作稍事休息,做好自救工作。 结语 在广东佛山,高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或按每人每天6.9元计算。符合从事露天岗位工作或作业场所温度超过33℃的劳动者可享受高温补贴。高温天气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40℃以下的天气,超过40℃时应停止室外作业。中暑后应立即停下工作,找阴凉休息,补充水分,解开衣物,涂抹或饮用解暑药物,如症状不减反增应及时就医。在夏季,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领取总计750元的高温补贴。请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二章 前 期 预 防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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