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三个规章六个严禁是什么? |
释义 | 三个规章一般指的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置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章》、《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章》。 六个严禁是: 一、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捕、逮捕; 二、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 三、严禁在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派警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办案。依法依规进行先期处置的除外; 四、严禁对异地公安机关依法提出且法律手续完备的办案协作请求不予配合、故意阻挠、制造管辖争议、争夺案源战果,或者设置条件、收取费用、推诿拖拉; 五、严禁违反保密规章泄露异地公安机关提出的办案协作请求信息; 六、严禁未按规章报经批准,佩带枪支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执行任务。现场紧急情况除外。 公安的职责和义务 公安的职责和义务如下: 一、公安的职责是: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置交通事故; 4、对法律、法规规章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5、警卫国家规章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6、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二、公安的义务是: 1、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2、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3、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4、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5、救助危难群众; 6、帮助解决群众纠纷; 7、及时查处报警案件; 8、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法律依据: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置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置,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章,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章。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章》 第一百一十条 需要到异地执行传唤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的协作下进行传唤。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单位进行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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