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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如何递交材料
释义
    (一)申诉书:申诉书中要写明申诉人的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申诉理由应当针对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简明扼要地写明该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申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申诉人在申诉书上亲笔签名。申诉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申诉书上亲笔签名,并加盖该法人或组织的印章;
    (二)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书(复印件);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一、检察院抗诉的条件
    (一)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二)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
    (一)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二)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三)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四)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五)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
    检察院可以给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不过人民是不会受组织或者是个人的干涉,一般是自己独立做决定,所以案件检察院提不提出建议,对整个案件是影响不大的。人民法院是只看证据不讲人情的地方,代表着国家,也是代表着公平公正。
    二、如何申请检察院抗诉
    (一)检察院受理
    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检察院会在收到申诉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如果做出受理决定,检察院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二)检察院立案
    检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书。如果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则会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如果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三)检察院审查
    检察院立案以后,会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检察院的应当分情况作出是否提起抗诉的决定。立案审查期一般为自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六个月内。
    (四)检察院提请抗诉
    对于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将做出不提请抗诉决定,并在作出该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不提请抗诉决定书》。对于检察院做出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当事人再行申诉的,检察院不再受理。
    (五)再审开庭
    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申请抗诉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诉书:申诉书中要写明申诉人的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申诉理由应当针对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简明扼要地写明该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申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申诉人在申诉书上亲笔签名。申诉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申诉书上亲笔签名,并加盖该法人或组织的印章;
    2、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书(复印件);
    3、相关证据材料;
    4、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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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5:5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