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普通股东的权利包括: 1、经营参与权。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提出建议; 2、利润分配权。股东有权根据其股份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分享股息和股息; 3、处置股权。股东有权依法处置转让、买卖、赠与等持有股份的权利; 4、剩余财产分配权。公司因故破产解散时,公司债务清偿后,股东有权按股份分配剩财产; 5、股东有权益受到侵犯时,股东有权依法上诉; 6、股东有权了解和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