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白酒包装物押金要交消费税吗 |
释义 | 白酒包装物押金要交消费税。 包装物租金于价外费用,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直接将包装物的租专金换属算为不含税的数额后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也要作为计算所得税中的应税收入予以考虑。 除啤酒和黄酒外的其它酒类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专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属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 第四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第九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第十二条 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一)烟丝生产卷烟的; (二)鞭炮、焰火生产鞭炮、焰火的; (三)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高尔夫球杆的;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的; (五)实木地板生产实木地板的; (六)石脑油、燃料油生产成品油的; (七)汽油、柴油、润滑油分别生产汽油、柴油、润滑油的; (八)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生产啤酒的; (九)葡萄酒生产葡萄酒的; (十)高档化妆品生产高档化妆品的。 除第(六)、(七)、(八)项外,上述准予抵扣的情形仅限于进口或从同税目纳税人购进的应税消费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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