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的不动产权证书丢失如何办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权证书是不动产权利的重要证明文件,若不动产权证书丢失,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申请办理: 1. 原登记机构申请补证。持有房屋所有权的人可以到原登记机构申请补办不动产权证书,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书。原登记机构应当在15日内完成补办手续。 2. 通过法院申请办理。如无法联系到原登记机构或者原登记机构不予补办,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补办不动产权证书。 3. 申请补办登记证明。如补办不动产权证书确实困难,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申请补办登记证明作为证明,但该证明不具备不动产权证书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不动产权证书是证明不动产权利的重要证明文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不动产权证书的补办申请做出书面答复,并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证据材料和证明材料后,依法补办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书面通知申请人拒绝补办,并说明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请求权利被侵害或者有其他必要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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