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义务教育法颁布时间
释义
    义务教育法颁布时间为1986年4月12日。
    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1、公益性: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2、统一性: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
    3、强制性: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政府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2、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3、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综上所述,义务教育法颁布时间为1986年4月12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1 16:4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