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从立法精神来看,庭前会议程序是一个准备性程序,解决的是与审判相关的一些程序性问题。该问题是程序性的问题,而不是案件的实质审查,也不是对证据的质证。会议主要解决的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为庭审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而不是查明控辩双方对实体问题争议的焦点。庭前会议的事项包括:整理证据,整理控辩双方意见和争议点,非法证据排除,确定出庭的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名单,以及开示新证据、回避、管辖权异议、确定出庭证人名单、申请调取证据、申请重新鉴定、精神病鉴定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庭前会议召开的必要性,防止庭前会议的扩大化。召开庭前会议同样耗费相关人员的时间和精力,过于随便地召开反而不利于诉讼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