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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盗取国家矿产资源罪
释义
    盗窃国家资源的另一种可能情况是盗取了国家矿产资源,该种情况就涉及到盗取国家矿产资源罪了。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无论是盗取国家资源涉及“盗窃罪”,还是盗取国家矿产资源涉及“盗取国家矿产资源罪”,都是为了一己私利窃取国家财产的行为,多少都会对社会造成影响、侵犯到社会公民的集体利益。都会被根据案情的严重程度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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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8:3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