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者如何证明自己的加班事实? |
释义 |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具体可以证明职员加班的方式如下: 1)用人单位认可。劳动者陈述其有加班事实并主张该加班事实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工作记录等保存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当庭或在答辩词中认可其保存了劳动者所陈述的考勤记录、工作记录等,但经要求拒不提供该考勤记录、工作记录等证据的,用人单位应承担不利后果,此种情形下可以推定劳动者关于加班事实的主张成立; 2)视听资料。劳动者提供的视听资料显示用人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者管理人员明确承认涉及劳动者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保存在该单位的,但用人单位未向法庭提供该证据,经法庭释明,用人单位仍拒绝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3)短信记录或者电子邮件。劳动者提供的短信记录或者电子邮件显示其已经将经加班形成的工作资料交付给用人单位,且国家规定该种工作资料应长期保管的,用人单位应向法庭出示,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4)劳动者提供考勤记录复印件中有加班事实存在,应视为劳动者已经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原件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5)劳动者提供的零星考勤记录显示劳动者确有加班事实,但用人单位拒不提供一定期限内(如两年)完整考勤记录的,应视为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该期限内的加班事实,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6)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中显示其掌握劳动者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某公司提供的工资支付记录显示劳动者有加班工资一项,且该工资支付记录系由考勤记录统计而来,但该公司却拒不提供考勤记录的,应就此承担不利后果。 7)劳动者提供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或考勤管理制度,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存在考勤管理制度,且劳动者对应岗位描述的工作时间超出每周40小时的。此种情况下可以视为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该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 8)记录劳动者存在加班事实的工作资料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已经交付给用人单位,劳动者能够出具离职交接表予以证实的。 9)用人单位存在加班审批制度,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已将自己加班审批表交付给用人单位的,应视为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10)劳动者有其他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 如果参加了单位组织加班活动的职员,并没有获得单位支付的加班费,那么可以采取投诉、或者是仲裁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经济权益。但不管具体采取哪种方式,都需要拿出可以证明确实加班了的证据。 一、中国劳动法加班时间有哪些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对加班作了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一般会在公司制度中规定加班制度,明确公司原则上不支持员工加班,希望员工在法定时间里完成工作。个别员工确实无法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又确有加班需要的,必须按有关规章制度经过层层严格审批方能认可,以杜绝混加班等不良现象。 另外用人单位批准给员工加班的时间一般都是严格控制在每月36小时内,一方面这是企业出于对劳动法36小时约束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是企业出于对节省加班费用开支的考虑。一旦遇上特殊原因,员工急需要超36刁、时加班,每次加班须经主管经理审批方认为有效。否则,没经审批的加班视为无效,每月加班工时按劳动法规定的36小时计算。 提醒劳动者注意,加班是需要单位安排的或通过单位同意的,自愿加班的情况下往往不能被单位认同为加班,从而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当然这也不能一概而论,劳动者在自愿加班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可能获得加班工资的,这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加班审批制度,若没有,只要员工出示了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即视为加班,单位就应向员工支付加班费。 第二,如果公司有加班审批制度,员工没有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自愿加班,而后仅仅出示考勤记录不足以证明加班的事实,因为出示的证据只能说明工作结束之余,该员工没有离开公司,至于具体时间的具体行为无法得知,此时,法律不支持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诉求。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