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看守所应当为在押人员配置日常生活用品和识别服,在押人员提出额外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由看守所集中代购。 2.看守所代购物品必须通过正规的进货渠道,保证质量,价格公道,不得超出当地市场零售价格,不得再额外收取费用。 3.开设小卖部的看守所,应当规范进货渠道,限制销售商品范围,建立健全买卖帐目,禁止由个人承包经营,禁止由留所服刑人员管理,禁止销售除日常生活用品、食品以外的其他物品。 4.看守所应当向在押人员和家属公布商品名称和价格。 5.看守所应当限制在押人员每次购物的数量,应当允许在押人员亲友送生活必备的衣被,不得强行向在押人员推销商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十三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 对少数民族人犯和外国籍人犯,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