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生效前要约可撤回吗 |
释义 | 合同生效前,要约可以撤回。但是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要约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如果晚于上述时间的,则要约不能撤回。 一、对承诺的撤回规定有哪些 关于对承诺撤回的规定是: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即刻成立,所以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撤回承诺的通知晚于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则承诺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受要约人便不能撤回承诺。 二、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如何 我国对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没有明确规定。在理论界,录用通知书一般被视为承诺,有些人被视为要约,但无论是作为承诺还是要约,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通过对话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进行的以数据电文形式表示,对方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时生效;如果没有指定特定系统,对方知道或应该知道数据电文进入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以数据电文形式表示的有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要约和邀请的区别是什么?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到一定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这种行为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使他人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同。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3)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希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邀请,订立合同的愿望并不十分明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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