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主要形式包括:会议监督、视察监督、提案监督、专项监督、社情民意信息监督、特约监督,以及其他形式监督 人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如下: 1、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2、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3、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4、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5、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6、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7、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8、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9、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民主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1、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2、中共中央与国家领导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 5、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等。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 1、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建议案; 2、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 3、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4、参加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等。 综上所述,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