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13年4月起,济南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 与原来相比,现在增加了家庭财产状况因素。现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明确规定三个基本条件是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这就避免了一些家庭财产富足但收入低的人钻空子。 此次调整,济南市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五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到480元,长清区由400元提高到450元,章丘市和平阴、济阳、商河县政府负责根据当地有关统计数据,对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此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23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50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最低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4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7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2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900元。 最低生活保障是为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济南城乡低保制度分别建立于1997年和1998年。截至目前,已先后13次提高城市低保标准、7次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由建立之初的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现在的480元,农村低保由最初的每人每年500元提高到现在每人每年不低于2500元,标准分别增长4倍和5倍。共保障城市低保对象2万户、4万人,月人均补助水平279元;农村共保障4.3万户,7.4万人,月人均补助水平127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10422人。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哪些情况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有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1)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或家庭月通信费用总额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 (3)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4)家中拥有并使用小汽车和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或有高价值收藏、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5)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6)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拒不就业的; (7)其它经地方人民政府或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