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量刑证据分析的原则有哪些 |
释义 | 量刑证据分析论证的原则是全面考虑原则和不得重复评价原则。全面考虑原则强调的是尽可能多的量刑证据作为量刑分析论证的基础,全面考虑原则反映的是综合全案的量刑证据经过分析论证得出量刑结果。 一、二审可以推翻一审判决吗 如果是因为证据不足导致需要再审的情况下,推翻判决的几率比较大,其他情形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没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又没有新证据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推翻原判的几率较小。排除案外因素,一审判决无原则性错误,二审不会改判,反之如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百分之百地应予改判,或发回重审。法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团伙盗窃未遂怎样处罚 团伙盗窃犯罪属于共同犯罪的一种,法律对共同犯罪惩罚力度相对较大,但是,既然是共同犯罪,一般都会区分主犯和从犯,对多人共同盗窃未遂,原则上全案人员考虑未遂,均按照未遂的规定进行量刑,按照刑法总则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它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量刑仍然起着重要影响作用。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的手段。特定的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内容时,不是量刑情节;故这里的犯罪手段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内容的手段。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不同,也能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因而是影响量刑的因素。 3.犯罪的对象。在刑法没有将特定对象规定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对象的具体差别,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 4.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当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内容时,危害结果的轻重对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起重要作用,因而成为量刑时应斟酌考虑的重要情节。 5.犯罪的动机。犯罪动机不同,直接说明行为人的罪过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6.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后的态度,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因而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前科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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