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祁某忠祁某兰诉祁某新遗嘱继承案 |
释义 |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本案的主要法律焦点是夫妻之间代立遗嘱处分对方财产是否有效的问题。为了更清晰的探讨上述问题,首先需要明确一下夫妻之间“代为”某些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之行为的不同情形。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关系是家庭及亲缘关系中特别重要的一个环节,由于长期共同生活以及一定程度上的财产混同事实的存在,夫妻彼此担任委托代理人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作为普通的民事代理而言,只要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符合法定的条件,代理的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民事代理行为就是有效的,而夫妻之间互相作为普通民事行为中的委托代理人,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当然也能成立有效的代理行为。但在本案中,所要考查其效力情况的这份遗嘱,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丈夫的一方在没有受到妻子的委托,亦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按照其自己的意愿代表妻子订立的一份遗嘱。对于这份遗嘱效力的审查,是不同于对普通民事代理行为效力的认定问题的。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另一方作为配偶有资格成为无行为能力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如果夫妻一方真的成为法律所规定的无行为能力人,在无行为能力人已经不能表达或者丧失意思能力的情形下,作为法定代理人的另一方,是否有权代理无行为能力的一方订立遗嘱,这才是本案案例需要探讨的问题。 本案中,祁某升在其订立自己的遗嘱时,作出了“我决定代表我老伴张某荣……订立此遗嘱”的表示,从中可以看出祁某升是以其个人的意愿在代表其妻子张某荣进行遗嘱订立的;同时,这份遗嘱处分的内容,也确实是夫妻共同的财产。但这份遗嘱的法律效力,却必须区分成两个部分来看待。其中涉及处分祁某升个人财产的部分,需要审查遗嘱的形式、见证人、是否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内容。本案这份遗嘱中,祁某升订立遗嘱时代书人、见证人均符合法律有关代书遗嘱的形式规定,且根据代书人及见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亦可相互印证该份遗嘱系祁某升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这份遗嘱中涉及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祁某升的份额的部分,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对于祁某升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财产份额,应当按照其遗嘱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先行析出,然后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享有。而祁某升订立的这份遗嘱的另一部分,即涉及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张某荣的份额的部分,能否认定有效,就不仅是审查查遗嘱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了。本案中的一个重要事实环节就是关于张某荣的行为能力问题,案中几位当事人均陈述并认可张某荣在祁某升订立遗嘱之前的近十年的时间里,长期卧病在床并且无法言语,但就公民是否具备法律上的行为能力进行判定,并非仅靠家人陈述并认可的患病及生活状态就已足够,而是必须经由司法鉴定等法定程序方能认定。本案的几位继承人发生争议的时候,祁某升及张某荣两位老人均已过世,依照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所能提供的证据材料,去判断张某荣在祁某升订立遗嘱的时间结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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