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必须标注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进口食品标签须体现的信息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配料的定量标示、净含量和规格、日期标示、贮存条件、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九十八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