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职能有哪些 |
释义 | 1、控诉职能:控诉职能是指向人民法院揭露、证实犯罪并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确定刑罚权的职能。 2、辩护职能:辩护职能是指针对犯罪嫌疑或指控进行反驳,说明犯罪嫌疑或指控不存在、不成立,要求宣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罚处罚的职能。 3、审判职能:审判职能是指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职能。 《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一、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拥有依法辩护权的吗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拥有依法辩护权的。所谓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指控、起诉进行申述、辩解和反驳,提出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二、自行辩护不受诉讼诉讼阶段的限制吗 不受限制的。无论是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行使辩护权。《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且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但是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这里的辩护,不仅包括自行辩护,还包括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最后陈述也是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一种体现,是对被指控行为的申辩和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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